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必须维护产权改革的公正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李佐军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继续推进,但要尽力维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公正性。

  为什么必须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从国内外的事实来看,大部分国有企业确实难以搞好。国有企业搞不好,并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无能,而是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一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产权尽管在名义上是明确的,即属于全体国民所有,但实际上全体国民不可能有效行使所有权(特别是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样就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容易导致“公地悲剧”;二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太长,全体国民委托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再委托国有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国有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再委托经理层,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造成权利和责任的过度分割,造成权责利的不对称,造成信息传递的扭曲和漏损;三是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政企不分一方面使国有企业难以获得经营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使国有企业在获得一些垄断特权的同时失去了竞争的活力和压力,同时国有企业往往会因此而背上很多沉重的包袱,如企业办社会包袱、冗员包袱和负债包袱等。

  从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部分国有企业事实上已被无情淘汰。现在仍然还活着的国有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垄断特权或享有垄断资源的企业;一类是拥有一个长期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的优秀企业家的企业。前一种情况说明一些国有企业不是凭真本事生存和发展的,后一种情况则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用个别享有垄断特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错的现象,来说明国有企业效率不一定比非国有企业低,是缺乏说服力的。

  国有企业的产权如果不继续改革,就会像过去已发生的情况一样,国有资产在上述不利于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约束下逐步耗损,这虽然不是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但却是产权不流动情况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前一种流失还有得益者(如部分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得益了),后一种流失连得益者都没有(因为它是一种效率损失)。

  为什么要尽力维护产权改革的公正性?

  产权改革的对象是财产权。不管是公有财产权,还是私有财产权,都应受法律保护,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谓国有资产其实是全民财产,国家和政府不过是全民的代理人,保护国有资产也就是保护全体国民的资产或我们每个人的财产。我国的国有资产绝大部分是全体国民经过建国来四十多年的艰辛积累而逐步形成的,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民“勒紧裤带”形成的,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它,没有理由糟蹋它,没有理由贱卖它甚至无偿送人。

  但珍惜国有资产不等于一定要将国有资产交由国家或政府或国有企业经营。如果国有企业不能经营好国有资产,则将国有资产公平交易给私人经营,获得应有的回报,同样是珍惜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不能经营好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强行将国有资产保留在国有企业,最后导致国有资产缩水甚至消失或变成负数,则是不珍惜国有资产的表现。如果在国有企业能经营好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强行将国有资产转给效率并不比其高的私人手中,也是不珍惜国有资产的表现。将国有资产贱卖甚至无偿送人,更是不珍惜国有资产的表现。国有资产流失就是指国有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被贱卖甚至无偿转移给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的现象。国有企业产权通过公平的市场交易从国家转给私人,不应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范畴。

  产权改革如果不是通过公平的市场交易对财产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使国有资产转移到最能使其不断增值的人手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或巧取豪夺或低价贱卖或无偿赠送等方式,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就是对全民财产的侵犯或剥夺,也是对公平交易规则的破坏,更是对社会公正原则的蔑视。

  如何维护产权改革的公正性?

  首先,产权改革中的产权转让必须采取公平的市场交易方式。因为只有公平的市场交易才能体现产权交易双方的平等权利。各种非市场交易方式(如行政命令等)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方式(如信息不透明的内部操纵等)则常常损害交易双方的平等权利。

  其次,产权交易要充分尊重交易双方的自由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民,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交易的数量、时间和方式必须征求全民或其有效代理人的意见。对国有资产的折价或低价处理尤其必须征求所有者(全民或其代理人)的同意。

  再次,国有资产的定价必须与其品质相适应。品质好的国有资产定价高,反之则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必须由所有者对参与和决定定价的政府有关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律授权,同时使其承担定价错误或失误的责任。

  第四,国有资产的交易规则必须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要遵循统一的交易规则,不能各行其是。就如体育比赛要遵循统一的比赛规则一样。特别是产权交易的程序要统一。

  最后,国有资产的交易或转让应尽可能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尽可能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要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网络在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作用。对重大国有资产的交易要举行公众价格听证会。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驻伊美军围攻费卢杰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世界杯预赛国足VS香港
歌手江涛涉嫌携带毒品
车市“小鬼”当家?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