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指出 建立金融机构退出外部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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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08:48 上海证券报 | |||||||||
    对不同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要实行统一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20日在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指出,个别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外在的法律环境,一个金融机构是难以对抗环境对它的影响的。因而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让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治本之道。
    吴晓灵认为,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建立统一的制度,实行功能监管,而不能按机构分类来制定规章制度。她特别提到,当前委托理财市场就存在制度不统一的情况。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三类机构都在做着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却不是遵循同样的法规,埋下了风险隐患。这是因为目前无论是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还是社会公众,都缺乏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     吴晓灵指出,只有明确了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而且平等地对待所有机构,所有的机构都用统一的原则来经营这个产品,监管部门对这个产品实行功能监管,这样才可以保持金融产品良好的运作秩序。     吴晓灵还提出,对金融界存在的大量挪用客户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施以"重典"。她指出,目前刑法中没有非常明确的可以打击此类行为的对应条款。如果"挪用"在刑法当中得不到严厉的打击,要想有效地保护他人财产是做不到的。因而,在修订刑法的时候,应该站在平等地保护所有各类财产的角度上来打击经济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吴晓灵表示,要制定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有一部好的破产法引导企业稳健经营,其次要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机制和及时矫正的机制,来减少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吴晓灵表示,在修订破产法时,要对两个问题加以关注:一是关于破产条件,是同时符合企业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还是只取前者。二是要不要立足于保护职工的权益。吴晓灵认为,不同的法律应该执行不同的功能,保障职工的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功能,破产法应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吴晓灵说:"在金融机构退出的时候,小额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制度,并在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不良的倾向或是亏损的时候,及时严厉地提出矫正的措施,将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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