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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内部道德风险(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系列报道之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01:4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巴曙松 张利国

  在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集合投资制度中,由于投资运作事宜只能由专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处理,于是“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就变得不可回避

  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只向特定对象发布信息而不向
社会公众和非特定对象发布信息,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其追求的目的不是贷款的利息,而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获得巨大收益。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的产物。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征,而主要投资于这个领域的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必然也带有高风险性的特征,因此对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成为基金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来自于委托代理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这涉及到三个参与者和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者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风险可以从基金管理组织形式设计上来建立一套有效的、健全的风险投资契约机制来约束基金管理者的行为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而基金管理者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契约安排加强基金管理者对所投高新技术企业的控制和监督来制约高新技术企业。

  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起源学说看,投资基金是一种从“单个投资计划”发展起来的“集合投资计划”。“单个投资计划”是指由单个个人或机构运用自己的资金直接从事投资。而“集合投资计划”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为了克服分散的“单个投资计划”在精力、知识和技能上的不足,而寻求通过集合投资来谋取更高收益的制度安排。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私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在单个投资计划中,投资者通常直接控制投资运作过程。然而在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集合投资制度中,由于精力、知识和技能上的原因无法再由投资者直接控制投资运作过程,而只能由专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处理投资运作事宜,于是“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就变得不可回避。这种基金管理者层面的道德风险,也称为内部道德风险,可以具体分为两种:

  第一、“隐蔽信息”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基金的管理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隐藏信息和歪曲信息。这主要发生在基金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在基金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者的过程中,投资者总是倾向于选择真正具有专家管理水平和诚信信用品德的基金管理者来运作基金资产,但是这些指标都属于基金管理者的内部信息,基金投资者并不能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从而使得一些基金管理者倾向于夸大自己的管理水平和诚实信用品德,而隐瞒自己的不足和缺陷。

  第二、“隐蔽行为”道德风险。这主要发生在获得基金投资之后,由于基金的投资者不能直接观察到基金管理者选择了什么行动,而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是由基金管理者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因而充其量只是基金管理者的不完全信息。因此基金管理者随时可能出现不仅勤勉责任甚至侵害基金投资者权益之类的道德风险。

  降低道德风险的途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代理人的目标差异和引进约束和激励机制。有限合伙制正是通过建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均衡机制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科技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巴曙松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利国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2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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