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自谋职业干个体或创办企业,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都可以在3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也可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对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
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过,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还必须先进行资格认证,获得《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企业才能到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安置随军家属的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而且,从获得资格认证的第二年开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还要接受主管地税部门的年检。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继续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市地税局还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收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并取消减免税资格。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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