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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通知 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明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 09:42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为规范和加强对境内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日下发了《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均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一是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二是具有北
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但任期限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通知》明确要求精算责任人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但其所在保险公司与兼职机构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除外。另外,精算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担任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这个《通知》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毛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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