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遏制中存在的三大掣肘问题亟待解决
本报讯一件来自世界时装之都意大利的知名品牌“啄木鸟”,竟然在国内市场遭遇到近40个“外貌极其相似、名字雷同”的“啄木鸟”。由于假“啄木鸟”数量太多,真“啄木鸟”竟无法进入一些主要城市的百货商场。近几年,“傍名牌”现象已发展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成为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热点、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一个污点
。
在11月18日由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傍名牌”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呼吁,要有效解决“傍名牌”现象,应尽快解决近些年相关部门在监管遏制“傍名牌”现象方面暴露出来的三大掣肘问题。
专家认为,“傍名牌”现象是一种经济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誉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傍名牌”现象最常见的形式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用别人的商标登记成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二是用别人企业字号注册成为自己的商标;三是用别人知名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抢注为网络域名。“傍名牌”现象是假冒现象最新的发展形式,也是一种严重不讲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据介绍,“傍名牌”现象在我国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自1999年底2000年初出现以来,已从最初的产业蔓延到服装等众多行业,从国内名优企业蔓延到国际知名企业,从我国内地蔓延到香港、法国等地区和国家。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案件的类型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泛,给许多知名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以江苏省为例,近5年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权利冲突二审案件21起,其中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最多,共有15起,占权利冲突案件总数的71.4%;其中一半以上是商标专用权与字号权之间的冲突,共8起,占总数的38.1%。
与会专家及业界人士指出,近些年,国家行政执法、司法及立法等部门在监管遏制“傍名牌”现象方面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但暴露出三大问题,严重制约着“傍名牌”现象的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制不健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上不够健全,对“傍名牌”现象没有适当作出界定;《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界定模糊,打击处置力度不够。而且,《企业登记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不协调,存在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容易造成工商部门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给“傍名牌”现象的蔓延以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在对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上各自为政。商标是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管理,一旦核准授予专用权,则有着排他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不能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企业名称登记仅仅是企业的一个代名词,属于地域管辖,一般省级甚至一个县级工商部门都有权审核登记企业的名称,范围较小。由于相互间信息资源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整体机制,于是出现不同行政区域使用相同企业名称的现象。
三是在处理“傍名牌”现象具体案例上,存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混淆不清情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责不同,要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机关只能行使处罚和责令企业更改名称或商标的权力,但有些还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比如,赔偿和民事纠纷问题是行政程序解决不了的,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司法程序在解决“傍名牌”现象时,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较难解决,因为驰名商标受到的保护范围较广,对一些不是驰名商标的品牌,法院只能解决突出使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问题,让侵权者停止使用,而很难判令其变更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再加上在工商系统内部,各部门间协调机制不畅通;在司法系统内部,司法审判中因缺少统一规范和认识不统一,各级法院具体做法及判决尺度不一,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很多“傍名牌”案例难以有效及时得到解决。
作者::黄庭满
(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