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000583)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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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 05: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光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光华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成都西部软件园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软置业)、本公司及四川华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至10月,托普集团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本公司和华普软件共同为托普集团的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西软置业为另外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托普集团未按期支付贷款到期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农行光华支行于2004年4月27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托普集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确认农行光华支行对西软置业为托普集团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托普软件和华普软件对托普集团借款中的3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诉讼费用。 详情请见2004年7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4年10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2004)川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光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04年1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2)托普集团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西软置业位于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红光村面积为1466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托普集团在2003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的3000万元借款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西软置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托普集团追偿; (3)托普软件、华普软件对托普集团在2003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借款30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372012元,财产保全费171040元,由托普集团承担271526元,西软置业承担135763元,托普软件承担67881.5元,华普软件承担67881.5元。 3、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2)本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36) (3)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宇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信)和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发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宇信及本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宇信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期限为1年的贷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笔贷款到期时,深圳宇信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广发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深圳宇信立即偿还广发行深圳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含罚息)241191.72元(利息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合计人民币15241191.72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判令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深圳宇信和托普软件承担。 详情请见2004年7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4年9月8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深圳宇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广发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4年4月2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的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2004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计付); (2)托普软件对深圳宇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宇信予以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15.96元,由深圳宇信承担,托普软件承担连带责任。 3、备查资料 (1)(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43); (3)本次诉讼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