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就《保险法》修改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保险法第二次修改正式启动。
据悉,本次修改工作的重点有13个: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作了针对性的修改。
作者::赵江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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