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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自赔”条则细(汽车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15:27 人民网-市场报

  王洁明

  瑞典汽车保险制度完善,它们没有类似中国不久前推出的一刀切的500元“绝对免赔额”,但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车主“自赔”部分。

  尽管保险公司不同,险种和价格不同。但基本上,瑞典的汽车保险可分三类。一,“
交通保险”。这是按法律规定每个购车者在买车时必须购买的保险。该保险保证发生车祸时,被伤害方一定能够得到赔偿。肇事者尽管由保险公司为其向受害方支付了绝大部分赔偿,但自己也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自赔额”。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把“自赔额”定在了1000克朗(1美元约合7.1克朗)左右。

  第二类保险,俗称“半险”,在第一类保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车辆内财产和设施如汽车音响、喇叭等的保险,以及发生火灾和盗车事件时对车的保险,诉讼时的法律费用等,也统称“财产险”。在这一类型险中,自赔价格有所不同。根据瑞典FOLKSAM保险公司的价格表,火灾险的自赔是1500克朗;偷窃险从2000克朗到6000克朗不等;汽车玻璃损坏险的自赔是1700克朗;机器和马达险的自赔部分是2000-3000克朗;司法诉讼险的自赔一般是总费用的20%,但被保险者最低必须支付1200克朗。

  第三类保险,即平常称的“全险”,是在“半险”的基础上加上了“车辆损害险”。换句话说,车主因自己的原因弄坏了车,如果只上了“半险”,保险公司是不给支付有关费用的。但上了全险,哪怕是你自己撞上了石头,车的损伤修理所需的费用也由保险公司给你承担。但同样,也有车主自己需要支付的“自赔”部分。FOLKSAM公司的自赔额是3000-6000克朗。并且如果司机是24岁以下,自赔额是4000-7000克朗。

  由此可见,即便对于瑞典人来说,买了车险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事情都由保险公司付钱。司机永远得负一部分责任。但所谓的自赔部分条则非常细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免去自赔。

  《市场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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