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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以他人名义开自营业务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11: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9日电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规定,证券公司申报以他人名义开立做自营业务的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账户内证券为零时,由结算公司注销。

  据悉,中国证监会于8月底发布了《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自10月1日起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

  这份旨在落实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的通知明确,在满足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时开办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增设资金结算账户;仅开办证券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其现有的资金结算账户即为客户资金结算账户,无需申请增设新的资金结算账户。

  通知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向结算公司申请增设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资金分户管理前,自行做好账户清分与席位清分工作。在办理结算资金分户管理手续前,结算参与机构应与结算公司重新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并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通知,结算参与机构按客户交易席位对应至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下结算、自营交易席位对应至自营资金结算账户下结算的原则,向结算公司申办席位结算路径变更手续。

  通知强调,结算参与机构应申报结算备付金分户前的所有未到期回购属自营业务。结算参与机构如申报将客户回购安排在客户席位上结算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知指出,同时拥有客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在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

  客户资金结算账户只能预留其已经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

  自营资金结算账户只能预留其已经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

  仅有客户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应在结算公司预留其已经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分别用于接收其从客户资金结算账户划出的客户资金和其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自有资金。

  通知要求,同时拥有客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在其客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以及仅有客户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申请将其客户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其预留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均应在划款申请中注明划款用途。(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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