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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媒体评论文章:推倒反倾销贸易壁垒的时候到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11:39 商务部网站

  澳大利亚《金融评论》2004年11月19日发表评论文章,再次以澳对中国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例,指出反倾销措施与自贸协定促进自由竞争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未来澳中自由贸易协议必须确保反倾销措施不能被使用。

  文章指出,对来自中国的硅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会保护澳国内垄断的硅产品供应商,但是却大大提高了澳国内硅产品使用者,如铝出口商的承受价格,这与自贸协定鼓励和促进两
国产业相互自由竞争的目标是直接违背的。因此,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达成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就认定反倾销措施为不合时宜的贸易壁垒而消除了该措施。

  然而,有关掠夺性定价(短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赶走国内生产商,而使其能够在后来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的竞争法案依然适用,这种法案不是从单方面的国内生产商的角度采取反倾销行动,而是更多的着眼于整体经济的净收益和国家利益。

  倾销行为的定义是进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通常是本国国内价格),这种定义假设产品在不同的市场应该出售相同的价格。然而,进口价格低于本国国内价格通常会有许多有力的理由,比如进口价格是以一个正走向萧条市场的即期价格为基础,而本国价格则是以滞后的合同价格为基础,这正如中国硅产品的情况。因此,由于倾销定义的如此不准确和存在缺陷,以此为基础做出的决定很可能是失之偏颇。这也是为什么每每反倾销质询会有众多律师参与的原因,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好的标志,这仅意味着国内生产商能从反倾销保护中获得实质利益。

  对拟启动的澳中自贸协定一个更好的模式选择就是按照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模式,通过发展各自的竞争政策,直接从反倾销的基础——掠夺性定价入手,处理反倾销案件。掠夺性定价若成立,产品供应商需要世界上最好的生产经验,以及拥有该产品的垄断地位,而这些条件在中国的硅产品案例里是不成立的。有案记载的掠夺性定价的例子很少,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仅仅为了追求某种并不确定的长期利益而牺牲确定的短期利益的风险是巨大的。

  中国在世界硅产品市场的竞争地位与澳硅生产商在澳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对比鲜明,在竞争政策之下,除非有外来竞争进入确保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否则在澳国内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的硅生产商需接受澳政府的审查。以澳国内生产商认为,随着中国产品的进口,澳国内市场价格经历了一个相对大的滑落。然而,出口市场总体来说更为充分竞争,显示澳国内市场在重要进口商进入之前正处于垄断状态。

  在反倾销条款里,除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另一个重要条款就是实质损害。海关初步决定的有关分析显示,被海关选定纳入反倾销措施范围的一级和次级硅产品市场份额损失自1999年以来仅为微不足道的1%,而对高档一级硅产品市场的影响则达到了35%。但是,你不能说一级和次级硅产品的实质损害不同,但是面临进口次级硅产品和国内一级硅产品的价格竞争是一样的,因为大部分一级硅产品是出口的。

  文章认为,作为一种潜在和不断上升的全球性进口贸易壁垒,反倾销面临着成为新一波全球非透明贸易保护主义前沿的风险。中国硅产品案充分证明,即使去除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待,也不能够弥补倾销和充分竞争进口之间的不平衡。而倾销规则单纯比较两个不同市场的售价并不能准确捕捉掠夺性定价的行踪。目前,倾销不断地被从原本简单的竞争行为中被发现,原因仅仅是国内生产商希望寻求保护,澳大利亚应当彻底改革目前的反倾销规则。

  (信息来源:驻珀斯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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