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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状告媒体渐有泛滥之势在说明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周明华

  “……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

  这么形象而煽情的文字出自一位女贪官之手。在“慕马案”中落马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索取和收受刘涌等人财物被判刑13年零6个月。在狱中的她对说她为刘涌的“姘头”不满,状告中国青年报社并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该案17日在京开庭(综合11月18日《北京晨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在法制社会更健全的今天,公民的人身权力理应不受侵犯。焦虽是被百姓憎恨的贪官,但只要法律未剥夺其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即使在服刑,她也有为自己名誉权主张的权利。

  然而,与焦玫瑰高调抒情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自焦向媒体巨额索赔到开庭审理,众媒体似乎大多选择了沉默。报道称,17日,法官退庭后,焦玫瑰的丈夫说,今后还要将刊登“姘头”一词的报社一一推上法庭。

  虽然,焦玫瑰状告媒体一案还未判决,但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可是赢了官司的。2003年9月,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5年徒刑。在尹被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尹冬桂在狱中提起了诉讼,当地法院判处该报赔偿她20万元。笔者未去统计究竟全国有多少家媒体曾报道称焦玫瑰为“姘头”,粗略搜索一下,真还不少。

  不错,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需加强,现代法律应像阳光般普照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但是,联系到时下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对公权人的舆论约束极其有限的状况,我们就会暗自吃惊。稍作统计便发现,诸多新闻官司最典型的特点是以官员为原告,起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可以说,这种官司在目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一旦陷入这样的官司,媒体很可能凶多吉少。

  这让我想起前不久的一个报道。美国《洛杉矶时报》前北京记者站站长James.Mann称,美法律规定,官员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隐私权。受到舆论监督的官员很难起诉媒体,因法律规定其必须证明媒体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不受理。而“恶意”是一个极难证明的主观因素,故法院审理的这种名誉侵权案极少(见7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在法律较健全的美国媒体能对官员说“不”,而我们对公权人的“高调起诉”似乎过早地给予了与国情并不同步的同情。媒介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即便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也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官员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对此我们应给予一定的容忍。因为,这些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和信息资源。而一旦媒体遭遇他们的起诉,媒体举证在信息上自然处于劣势。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执业的保护很弱,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有力的法律武器。

  舆论监督潮流是谁也挡不住的,即便现在对贪官的公众监督力量还非常薄弱。我们可否借鉴美国的做法,政府官员状告媒体,也搞个“举证倒置”,谁主张谁举证,让他们去证明媒体的报道是否有“恶意”?如果再让公权人这样扭住“状纸”不松手的话,我看失去的不再仅仅是媒体的话语权,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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