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法官判决离婚是以《婚姻法》为依据的。如果让夫妻双方“试验”离婚的话,无形中是在拿法律做试验的。
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今年9月份起推出“试验离婚”制度,至今有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验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和好。(见《洛阳晚报》11月17日)
“试验离婚”不宜提倡
这种所谓的“试验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让当事人从理性的高度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具体过程是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过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处于“试验离婚”状态。“试验离婚”的推行受到多数当事人的赞同,他们认为这样做可调整夫妻心态,让双方冷静下来考虑离婚问题。
可能这种“试验离婚”对于一些因一时感情冲动去离婚的夫妻能起到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的作用。但是,我觉得对于这种“试验离婚”的做法,还是不宜提倡为好。
离婚毕竟不同于其他的事情,是可以随随便便“试验”一下,好了重新合好,不好了各奔前程。因为他在某种意义受法律的制约。法官判决离婚是以《婚姻法》为依据的。法官的判决在人们的意识里,代表的是法律。如果让夫妻双方“试验”离婚的话,无形中是在拿法律做试验的。
在试离婚阶段,如有一方和其他的异性相处一段,玩不转的话,重新回来找原配。这对另一方的伤害不是因“试验离婚”而造成的么?婚姻当断的时候就应快速斩断,没有必要在这上面搞什么试验。
(新华网 陈旭)
法院判“试验离婚”,合乎法理
中国过去有句俗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改革开放20年来,离婚率逐步上升的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在自由、幸福面前,成了文明的选择。然而,离婚也是有规律的,有专家指出,结婚后的5-7年被称为婚姻断裂危险期,也叫“七年之痒”。离婚多是因为一件事变成导火索,再加上年少气盛,引发彼此的争吵,使婚姻殿堂崩塌在彼此的怒气里。
法律依据双方怒气里的要求判离,就不再合情合理,也与追求理性的法律精神相悖。判“试验离婚”的具体过程是,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过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判为“试验离婚”。《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可见,判“试验离婚”
是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前提下,是合乎法理的。
判“试验离婚”,也是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一种承诺,不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武断。“试验离婚”是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让当事人从理性的高度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这也是合乎情理的。
据国家民政部的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复婚的夫妻有68081对。在上海、温州、贵阳等地复婚率仍不断上升。但更多可以复婚者,由于时空的距离,“面子”的阻隔,化为泡影。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试验离婚”制度以来,7对中有6对和好,这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伤害大大减少了。这不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还给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怀。(新华网刘君)
《市场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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