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资者利益主导的股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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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8:19 证券时报 | |||||||||
    上次,我们以融资环节为例,简述了作为(拟)上市公司新股东可能受到的三重“剥削”。其实,客观来看,如果社会信用环境好、股市监管与执行得力,投资者在融资环节并不会受到太多不公正待遇。反而在交易环节,投资人受贪婪和恐惧驱使,加之上市公司管理层或中介基于自身利益,诱导投资人频繁买卖甚至低卖高买,致使很多人最终成为劳神伤财的投机者。
    在经营动态和重大投资决策方面,上市公司管理层拥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如果这些信息可能引发股价大幅波动,在信息正式披露前,提前操作显然有利可图。这种提行为,对于依靠公开信息的投资人而言,实质上构成一种利益“剥削”。可以想象,在一个无效监管的市场中,“公开”原则将失去意义,因为依靠公开信息作投资决策的投资人将总是被提前操作的内幕人员所“剥削”。久而久之,市场上将形成这样的奇特现象: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披露前,总是通过股价大幅波动提前反映出来。依靠公开信息作投资决策的投资人非常被动,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打听内幕信息,小道消息越来越有市场,谁都不会重视公开信息,甚至可能将其作为反向指标。     由于内幕信息及人员完全可能直接挑战甚至嘲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何有效监管成为全球监管者的一道难题。成熟度较高的市场已经有了较好的制度安排,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开”投资者的利益。从事前防范的角度看,注重信用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事中主要是依靠详尽严格的披露规定;事后则以集体诉讼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令违规的内幕人员遭受他们不敢再犯的损失或惩罚。     成熟度不高的市场固然在这三个环节都有所欠缺,但主要症结在于制度安排上未能实现权利和风险(责任)的合理匹配。例如,一宗内幕事件主要的利益当事方是内幕人员和“公开”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公开”投资者最有动力通过集体诉讼追索自己的利益,并令违规的内幕人员客观上加倍“吐出”不当得利。而许多国家未能建立顺畅的诉讼或和解制度,并往往将追索利益等重大责任赋予监管者,这时行政不作为、“问责制”的欠缺导致利益追索失去了原动力,客观上制造了不必要的权力寻租空间。     其实,绝大多数内幕信息并不能导致上市公司将来的平均盈利出现大幅波动,也就不能令巴菲特这样的价值投资人对其估值水平做出重大改变,但多数投资人作出买卖决策的依据并不是自身独立的分析和估值,更多基于别人的分析或估值。一旦提供这种分析或估值的中介,基于自身利益诱导投资人频繁买卖甚至低卖高买,客观上导致市场经常性地大幅波动(请参看本专栏第十三篇“博弈格局造就行情起落”),于是内幕信息有了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土壤。     依据我们观察,如果自身参与投资,同时又为其它投资人提供分析或估值,潜在的利益冲突将使后者几乎不可能达到真正“客观”、“独立”的要求(市场越是经常性大幅波动,引导市场的获利冲动就越大)。部分投资银行已经在企业融资、证券研究方面取得了强势地位,由此带来的信息优势和短期效应吸引了相当多的客户,经纪业务也蒸蒸日上。一旦它们开展自营业务,额外的收益自然来源于接受它们诱导的投资人。即使单纯就经纪业务而言,诱导投资人频繁买卖以多收手续费,也是难以抗拒的诱惑。记得有一次跟一位经纪行的朋友聊天,说起我们的投资风格有点类似于巴菲特,年换手率不超过50%(巴菲特的年换手率不超过10%),那位朋友立马感叹,“要公司的客户都这样,就没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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