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控股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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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18日上午在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5楼会议中心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数1,083,923,93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8.957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丹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有一项。此项议案属关联交易,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数。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以64,565,249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45%,0股反对,10,000股弃权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的议案》。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4]金鹏股法字第096号),王波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