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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家省属国企整体产权挂牌转让(区域视角下的国资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3:0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范俊

  11月17日,记者从浙江产权交易所获悉,浙江耀江集团整体产权公开转让签约仪式在该所举行。这是浙江省今年启动省属国企改革以来,第一个省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挂牌转让,标志着浙江省属国企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也为全省26家省属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开了个好头。

  据了解,耀江集团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受让方为耀江集团内部职工受让公司整体转让联合体,转让挂牌价为2.2亿元,最终转让成交价在2.2亿元以上,整个转让程序和转让价格均符合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

  浙江产权交易所董事长颜春友告诉记者,此次转让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在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和《浙江日报》上公开挂牌披露,征集受让方。并在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做法,借用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和形式,利用浙江产权交易所这一平台进行转让。整个程序、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操作,开标、评标过程由省监察厅代表全程监督,并由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公证。

  耀江集团成立于1996年7月,注册资金8500万元,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产业链的企业,股东单位包括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总公司和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的6家公司,至今已累计上缴国家各项税收约4亿元。房地产业属竞争性很强的行业,投资大、管理环节多、风险也大。耀江集团此次整体改制,使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退出,既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避免经营风险,从而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又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

  浙江省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此次耀江集团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给其他省属国企改革特别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资产交易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充分体现了这一轮省属国企改革国有资产有进有退的原则,使省属国企的结构、布局更趋合理,对全省省属国企改革具有很好的推进示范作用。

  区域视角下的国资改革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是必然

  上海社会科学院杨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逐步呈现规范化的趋势。但是,个别地区的国企改革也出现了过于追求形式和速度,国有企业重组以及涉及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并没有严格按照国资委发布的有关程序进行。这种不规范的做法不仅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还有可能侵犯到相关职工权益,导致一些职工上访,使国有企业改革停顿。笔者以前曾经提过,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国有资产布局调整一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把改革、发展和稳定协调起来,既要实现制度根本性变迁,又要充分照顾到历史和现实,不能简单把人员推向市场而万事大吉,要尽可能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再就业环境优化的共同进步。

  因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就是一个必要步骤。这种信息披露制度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

  有利于广泛征集受让方,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现实人类所有活动包括经济生活的一个常态。有能力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就有机会实现经济交易,进而达到交易满足。在国有资产布局调整中,存在大量的国有产权需要退出,这些产权并不是完全丧失价值的产权,相反,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整合能力,这些退出的产权具有一定甚至巨大的价值升值空间。这也正是许多国外资本和民营资本看好的原因,他们构成了国有不良资产的主要买方。然而,这些潜在的买方面对巨大的、分布于全国各个区域的退出国有产权信息是不充分的,如果仅仅通过有限的谈判接触就确定最终买家,难免其中会有暗箱操作,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指出:国资流失主要的形态就是暗箱操作,信息全面公开披露是一个很好的价格发现机制。如果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就有机会在更广泛的领域征集国有产权受让方,使得诸如招投标、拍卖等这种集合竞价方式成为国有产权主流的交易方式。据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最新统计,2004年1月至8月共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2363宗,成交金额467.6亿元。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结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价格,有效避免了产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突出问题。

  有利于促进中小公司制企业发展。以股份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制度是企业最先进的组织形式。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数字,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股份制企业共有30多万家。这些企业除了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属非上市公司。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缺乏制度准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渠道很不通畅。三大产权交易所的出现有望解决这个问题。中小公司企业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其中涉及到的收购兼并、资本运用过程需要披露有关信息,特别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更应如此。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这些企业通过购并活动迅速成长,不仅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增加整合机会,还会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企业国有产权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或者国有法人股中。这些国有产权虽然“暴露”于公众之下,但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二元结构”,不能如流通股那样在二级市场上自由转让。然而一股独大的局面必须改变,而且有些国有控股要改变为相对控股、参股甚至退出。《办法》出台后,实际上要求上市公司这部分国有产权拿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用产权交易所这种市场组织形式发现价格。这也是对前一时期,上市公司中很多协议转让的“暗箱操作”予以纠正和规范,减少大股东或少数管理层利用优势地位,肆无忌惮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中相关职工权益。国企改革有许多产权和资产牵扯到职工权益。一些管理层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和外边收购者串通一气,置职工相关权益不顾,或者侵犯这些弱势群体利益。正如李荣融所说,国资改革反映大的另一方面就是逃避银行利益,职工合法利益也没有得到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产权转让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定要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如果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把相关改革目的、措施、步骤、职工安排等公示于众,既可以使相关职工了解事实,也有利于从外部进行监管,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笔者认为,有必要以主要产权交易所为依托,配套全国性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媒体,可以考虑创办全国性的报刊和网站,专门发布各地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增加信息发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克服目前存在的各地国有产权交易各行其是、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有利于在更广阔的范围配置国有资源。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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