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银涛
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中,中国企业融资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率过高,风险不断向银行体系集中。由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较高,以及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的风险偏好,决定了贷款形式的融资难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高风险融资以及长期性的资金需求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既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又是世界性的一大共同难题。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其中,中小企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现在,我国的大量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和市场融资的困难,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高信用风险成为主要障碍
1.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较低
信用可以定义为经济主体履行带有未来支付条款契约的能力与意愿,支付能力衡量经济主体的经济能力,支付意愿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道德水平。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或者说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不仅如此,中小企业的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负债能力极为有限,因此中小企业的支付能力是非常不确定的。另一方面,目前中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已经成为妨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随着国有中小企业大规模改制的推进,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此外,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在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方面都比较匮乏,成立时间也相对较短,这样就造成中小企业信用资源和信用记录的不足,难以获得贷款,因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
2.交易成本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特点
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较低,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等外部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是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之上的。与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相比,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面广、小额、期限短等特点,收益的角度看,上述融资需求特点导致了对其融资交易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
3.高信用风险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
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中,中国企业融资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率过高,风险不断向银行体系集中。由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较高,以及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的风险偏好,决定了贷款形式的融资难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高风险融资以及长期性的资金需求。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目前发展战略的重点在于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争夺城市的大企业,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我国,票据市场、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以及融资租赁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工具非常欠缺,而且其市场也极为落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发展才起步,规模也非常小,门槛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需要。
发展信用保险可舒缓困境
1.信用保险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信用保险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缓解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压力,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这是因为:(1)信用保险使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提高。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包括银行)应收账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贷款。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2)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的发展可以通过降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从而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3)信用保险还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扩大融资规模。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地克服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4)信用保险还可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从而降低银行呆帐坏账的比例。
2.通过信用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常见的做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法律作为正式化的内在规则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然而作为非正式化内在规则的信用在某些情况下对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政府通常通过信用保险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对于打破市场垄断格局、保证市场有效竞争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带动地区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国政府都是通过各种措施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发展信用保险对于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特别的意义。美国政府在美国进出口银行开设独特项目,向出口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和风险担保。1958年9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目前共有52家),从而创设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至2000年3月末,共有222万个企业(约占中小企业的三分之一)利用了该担保制度,担保债务额429953亿日元。
在我国,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的贸易融资功能,大量的中小型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手中获得了贸易融资。因为这种贸易融资,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通常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无需提供抵押,所以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保单项下的融资服务以来,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额已经达到200多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该项业务年增长率在50%左右,极大地缓解了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压力。
主要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较小,受惠面也较小。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还处于初始阶段。此外,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门槛较高,而且只针对出口型企业,所以出口信用保险的受惠面还是较低,一些非外向型的中小型企业被排除在出口信用保险之外。
2.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也阻碍了信用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3.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和信用保险人才匮乏增加了信用保险的经营成本。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经济主体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社会上违约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难以充分获得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不仅如此,由于信用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我国信用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政策建议
1.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门槛。目前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门槛较高,通常出口企业在年适保出口额在200多万美元以上,才能获得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所以,非常有必要降低投保门槛,通过保险创新,将大量低于门槛的中小出口企业纳入信用保险服务体系之中。
2.扩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信用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国内惟一专业经营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扶持,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赋予其经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银行贷款担保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国内信用险业务。
3.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4.完善信用保险相关立法工作。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加强立法工作,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信用保险的经营制定法律规范。比如,在成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国家之中,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但是,国内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5.大力培养信用保险人才。在国内,保险学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个分支,保险学的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其他领域,如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经营理论研究等,而信用保险又是保险学里最不受重视的一个领域。因此,加强信用保险理论研究是当务之急。此外,应在国内高等院校专门设置信用保险专业,广泛培养信用保险专业人才。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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