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王毕强)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对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和填报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出了要求和部署。
通知指出,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
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各级填报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账户清理、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度报表编制说明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以今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做好报表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环节工作,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通知规定,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上报。S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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