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就高院《通知》撰文指出 确立清算履约优先制度意义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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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1:00 证券时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权威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撰文指出,《通知》确立了“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制度”,它以是否完成清算履约为界对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履约安全提供了法律保护,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各方共同努力化解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的关键时期出台这一规定,意义尤为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毛国权认为,《通知》厘清了证券交易结算法律关系的诸多疑问,更清晰界定了证券交易结算领域内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进一步巩固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完善市场机制、真正体现对全体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权威专业人士认为,《通知》第四条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关系的角度作出规定,确认了“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制度”。     《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该人士认为,此条规定实际所蕴含的含义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特别是维持登记结算系统的持续安全运转,人民法院不要轻易到证券市场上冻结、扣划财产,其中体现出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优先的大局精神,这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