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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个人财产转移海外开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26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下月起个人财产转移海外开禁

  此举对广东影响最大,实施细则将会制订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国家外汇管理局前天颁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对个人正当财产汇出境外的公开表态,意味着国家对个人财产管理采用“开正门、堵邪路”的办法。

  广东是最大受益地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姚向明处长称,该规定的实施对广东来说影响最大。她说:“准确地讲,广东是最大的受益地区。”据她分析,广东毗邻港澳,又是全国著名的侨乡,由于各种关系出国定居的逐年增加,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之前,便经常碰到前来外汇管理局咨询个人财产转移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贸往来的活跃,出国留学并在当地定居的增多,此类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她说,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相信那些申请财产随个人居住地转移者会越来越感到我国外汇政策的宽松和方便。

  据有关人士透露,下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组织全国各分局业务骨干到宁波召开专门会议,围绕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办法,拟定出具体的操作意见。之后,广东省分局将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会议精神,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更好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包括移民和继承财产两类

  据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这一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该办法规范的范畴。

  50万元为界限申请方式不同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0万元以下可一次汇出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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