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消息称,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管局于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该政策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高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对以往规定的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
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自费留学人员的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生活费购汇金额每人每年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要经外汇局核准方可到指定银行办理。并且须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进行核准后才能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国家,需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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