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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度放宽移民财产向外转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4:33 北京现代商报

  从12月1日开始,久居国外和台、港、澳的移民将可以通过正式渠道把移民前的财产和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同时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移民财产向国外的转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个人法定财产权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两类财产可依法转移

  根据昨天出台的《暂行办法》,可以转移到国外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20万元、50万元为界汇出资金严格控制

  在个人财产变现以后向外汇出的额度上,《暂行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办法指出,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则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据了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申请人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财产外流缺口放开资本可兑换度增强

  业内人士指出,截止到今年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该政策的放开,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

  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也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

  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商报记者和平J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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