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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的现实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0:16 证券时报

    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执行,日前,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通知》是证监会和最高法院在广泛征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意见并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就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和划拨做出的一个重要举措。

    根据当前新情况制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某权威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消除当前证券市场交易结算方面的不少隐患,使交易结算过程得到有效保障。该人士表示,实际上,《通知》就是针对目前证券公司的风险急剧爆发、司法冻结、扣划呈不断增多趋势、诉讼案件大量发生而制订的。

    近年来,由于我国证券资金存管制度发生了变化,许多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998年发布《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济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时有所不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使结算系统风险加剧,甚至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现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新《通知》根据新的资金存管体制作出了新规定,将使一些多年未决的深层次问题得到解决。

    有效保障投资者根本利益

    该人士指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保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障中央结算系统正常运转、坚持高院“两个通知”确立的基本精神、因谁的债务执行谁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例如,关于结算备付金的有关规定,《通知》第一次将结算账户进行分离,明确指出,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划扣。此项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避免了相当大的潜在风险。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扣。此项规定改变了人民法院原有程序,使被执行者以外的其他客户资金得到了有效保护。又比如,《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明确了清算优先的原则,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得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扣。此项规定是在借鉴了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而制订的,应该说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清算优先原则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能有效地避免混乱现象的发生。

    利于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

    该人士还表示,《通知》中类似的看点有不少,许多规定都非常具体,能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许多始料未及的问题。例如,《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实际上就避免了现实情况中不少证券公司账户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而《通知》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时应指令相关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逐渐将证券卖出的相关规定,也将对证券市场平稳运行起到正面的作用,避免了因集中抛售某证券给市场行情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最后,该人士总结道,《通知》的制定在不少法律难点上有重大突破,将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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