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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更方便 央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9:30 证券时报

    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并没有相应规定,个人这方面的合理汇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意义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三是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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