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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畸形证券“发审”须职能分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苏培科

  从目前证券“发审”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其根源是监管者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混合使用,加上不透明的“发审”表决机制,导致上市公司“圈钱”者频频出现。

  笔者认为,解决这种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划分监管者的监督和执行双重职能,然后让
真正意义上的发审委员会进行独立、透明的窗口化运作。

  畸形“发审”

  我国证券“发审”体制的弊端由来已久,但自7月份中小企业板里的个别公司违规事件爆发以后,中小企业板和证券市场遭遇了空前的诚信危机。一时间,上市公司和发审委成为各界声讨的对象。

  证监会从8月份开始“歇夏”,直到前几天股市中传出:“年内停止新股发行”。对于新股发行的这些举措,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为了改变证券市场低迷的格局,也不单是为了发行而救市,关键是证监会自身也认识到了目前我国证券“发审”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这种弊端如果不及时“根治”,发审委的“歇夏”和“年内停止新股发行”只能是枉费心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被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带走的消息就是最好佐证。因为王小石任职在证监会的部门颇为重要,和证券“发审”息息相关。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发行监管部的职责解释为:“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请,包括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

  “身兼要职”的王小石被疑为,在今年4月份福建凤竹纺织的发审过程中,与财经公关公司一起帮助其过关、出卖发审委员名单(因为原来发审委员名单处于保密状态,新一届发审委员名单公开。)、联络疏通上市公司与发审委员之间的关系,最终让违反最基本《公司法》的上市公司,在发审过程中畅通无阻。又有谁知道在我国1600多家上市公司的发审环节中,像这样的事情究竟还有多少呢?

  只能说,王小石出事只是揭开了证券“发审”制度“潜规则”的黑幕一角。因为,目前上市公司频频爆发问题,“一年赢、两年亏、三年ST”的情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以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包装利润、疏通发审委员、蒙混过关,进行肆意“圈钱”者应该大有人在,而且问题极为严重。

  监管者监督和“发审”的职能须分开

  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低迷不堪,除了国有股、股权分置等股市自身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像银广夏陷阱、蓝田黑洞等诸多问题公司的出现,以及其他质量低劣、处于垂死边缘而尚未揭露的上市公司充斥了整个市场的投资环境,让投资者总感到公司上市就是“圈钱”,股市严重缺乏投资价值。

  这些都是畸形化的证券“发审”体制和高价发行、“低成本”违规的原因所导致。因此在目前除了加强采取市价发行的询价制和加大上市公司违规惩罚的成本外,畸形化的证券“发审”体制也应该立即改变。

  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就是将监管者监督和“发审”的双重职能分开。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如果再直接决定微观层面谁能上市的问题,等于既是监管者又是决策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的双重身份下,能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指望监管者向自己发难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实证明,证监会在过去处理违规公司的过程中大多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磨磨蹭蹭的解决方式。所以只能通过划分双重职能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畸形化的证券“发审”制度。

  实施独立、透明的窗口化“发审”

  究竟如何划分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身兼的“发审”双重职能呢?

  有人主张我国也把公司能否上市的决定权交给交易所,扩大交易所的自主权。但也有人觉得意义不大,因为交易所也是证监会管理的,交易所的领导也是证监会任命的。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证监会放权给交易所,让交易所来执行上会、预审、发审、决定上市等整个“发审”环节,证监会只履行监督职责。另一种就是将公司上市的整个“发审”执行环节从证监会独立出来,采取透明的窗口化管理,让其成为真正的发审委员会。

  划分后的发审委员会必须内部再行分工,细化和明确责任人,如上会、预审、一审、二审、三审……最后到决定上市等各个环节清晰,而且要让各环节的“发审”人员名单公开,采取像海尔管理模式中的工序“帖纸条”方式,让各个发审委员入册记档,如果公司上市后,是因“发审”而引起的就可以明确的找到责任人,以“秋后算账”。

  在这个新的“发审”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股票发现的注册制,让只要有投行愿意承销,公司的财务等状况达到法律规定的资格,就可以发行上市。如果不符合“发审要求”或者不符合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就不能上市。对于在“发审”中不达标之处,公司可以继续完善,直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门槛。至于美国的证监会,公司只要在那里备案即可,当然,如果公司违规,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也不会坐视不管。

  新的“发审”制度还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不透明的制度缺陷来进行权利“牟利”,也可减少过去那种以发审委员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来决定一个公司的上市与否人为因素。

  而作为证监会,只需在发审委员会和交易所“发审”、上市各个环节上,进行的严格审视和监督,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给市场和投资者负责。

  如果采取这种划分监管和执行职能的“发审”方式,证监会就可以腾出手来,做真正的监管角色。这样一来,不但可以改变目前这种什么都管而什么都管不好的无为格局,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证监会裁判员、运动员一身兼的畸形体制,做到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肆意圈钱、限制造假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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