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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离境”管制放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8:01 上海证券报

    购汇对外转移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局各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对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予以明确。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港澳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局各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为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办法要求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央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另外,为防止非法资金外流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办法着重强调了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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