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办法正制定 商业银行不能独资设立基金公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46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昨天明确表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他表示,为积极稳妥开展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创新,银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他说,银监会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有关投资活动实施并表监管,并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同时,按照审慎原则,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这位人士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解决当前融资格局失衡,改变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资产结构,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旦管理办法出台,银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工作方案,依法开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审定工作,并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和风险管理的新需求,为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