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税发〔2004〕27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第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第二,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文件实际上收紧了外籍个人漏税的篱笆。随着清欠工作的逐步推进,文件下发之初还在观望的不少外籍个人已经开始积极行动。有学者认为,该文件是让逃税者有自我弥补的机会。这个举动表明,中国税务部门未来对待外籍人士的逃税漏税行为,将由从宽处理转为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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