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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破产法院不扣划股民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4:4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案件将根据资金不同性质予以区别对待

  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扣划。

  《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已经完成清算交收的证券或者资金;客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人民法院在执行已冻结的证券或资金前,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并优先执行除证券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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