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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息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保证(《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专题之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1: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中国银监会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

  加快银行业全面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步伐,增强监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采用审慎会计原则的监管

  为了保证银行监管建立在可靠连贯的信息基础上,银行监管机构必须要求银行提供符
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监管信息,必须通过独立的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对银行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进行定期审核,这就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原则21的核心内容。该原则要求“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并确保银行定期公布能够清楚地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原则21是银行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非现场监测的基础和保障,是监管机构对银行报送信息的基本要求。

  对监管信息的基本要求

  原则21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准则:银行须向监管机构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其他非现场监测需要的信息,为了确保银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使监管者对于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出真实而公正的判断,监管机构应当对信息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信息内容应完备且清楚。最佳的做法是监管机构向银行提供编制报表的说明,明确规定编制监管报表所用的会计标准,会计标准应符合国际通用的、适用银行机构的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是以现值的方法记录资产价值,以净值计价反映收益,并充分考虑贷款损失准备的因素。

  二是监管信息报告的范围和频率:监管当局有权决定信息报告的范围和频率,以便及时获知银行发生的重大变动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动态。监管机构应当设计满足监管需要的、科学合理的报表体系,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还应该包括一些“因事而报”的非定期报告。定期提供的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涵盖辅助信息和关键风险暴露的报告。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银行管理层负责财务记录及数据的可靠性,并保证及时和准确报送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各类信息。如果银行有意或由于疏忽而提供了有实质性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监管机构应对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是监管信息的准确性:银行管理层有责任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银行报告的信息应当经过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核。银行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做法和标准进行审计。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者视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全部或部分地利用外部审计对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定期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外部审计机构来完成监管任务的前提条件是审计和会计行业发达,而且具备高度的专业化和独立性,能够完全承担监管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此外,监管机构利用外部审计机构须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任务不能超出其常规审计的工作范围;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特定监管任务时必须满足特定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应当为外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操作指引;监管机构有权取消银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监管机构应劝导银行集团在整个集团内尽可能使用同一审计机构和会计日期;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各自的职责要非常明确;监管机构要确保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四是监管信息的保密:监管当局应当对某些敏感的监管信息,诸如银行客户的账户信息和银行面临的严重问题等予以保密,并使得银行清楚地知道监管当局能够保守秘密。

  五是信息披露: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成为监管的必要补充,监管机构应鼓励银行定期向公众发布其经营管理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银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使公众充分了解银行的内在风险,以便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创造条件。

  总之,原则21是关于监管机构如何要求银行报告信息以及如何管理这些信息的国际惯例和最佳做法,其最终目标是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准确获知单个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整个银行市场的总体状况,并做出正确而公正的分析和判断。

  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的现状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频率均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每一类银行基本能够按照标准格式提供监管信息,信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国际通行的、专用于银行机构的有关会计准则,虽然实施范围较窄,但是已经向我国银行业全面实施审慎的国际会计准则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监管机构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近期对商业银行年报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力求形成持续的、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针对监管信息可比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等问题,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研发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原则,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目前已经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并在总体框架下明确监管信息要求。同时,中国银监会完善了非现场监测报表和指标体系,清理旧的监管报表,增补新报表,并且对银行提供各类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国银监会还明确要求银行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报表资料应当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承担法律责任。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范围非常小,而且制度本身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差距,我国银行业整体上尚未采取稳健和审慎的会计政策和做法。现有的监管报表体系尚不足以支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需要,监管信息体系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此外,由于监管信息要求和信息报送方面的缺陷,以及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对银行提供信息的核实不够,造成监管信息一定程度上的失真。在信息披露方面,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要求不够全面和具体,也没有建立一个能够确保信息披露标准被遵循的机制,这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完善监管信息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中国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要求,提高监管信息质量,以此为基础做好监管决策。

  首先,加快银行业全面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步伐,增强监管信息的可比性。将逐步扩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和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实行审慎的国际会计准则,除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贷款的风险分类制度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以外,还要鼓励银行采取审慎的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重估等审慎的资产减值原则。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采用审慎会计原则的监管。其次,完善监管信息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报告内容和报告频率,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相关性。中国银监会将针对银行法人和分支机构建立分层次的非现场监测报表和指标体系,努力获取并表信息;将依据银行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以及经营特点,确定各类信息合理的报告范围和频率,既有固定频率报告的信息,也有非固定频率报告的信息。既有数据信息,也有管理信息。第三,加强对监管信息的确认核实工作,补充核实信息的手段,确保监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中国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体系,全面反映银行经营面临的各类风险状况及其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此外,要强化现场检查对监管信息的确认核实工作,并尝试建立适当的机制,充分利用国际上信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管信息的核查。第四,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信息保密制度,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来增强对重要的、敏感的监管信息的保密能力。第五,将修订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指南,进一步增强银行的透明度,并建立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银行是否遵循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存在虚假披露或错误披露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执笔人:刘宏宇)

  本文所涉及的《核心原则》有关内容()

  原则2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并确保银行定期公布能够清楚地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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