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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日美等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3:39 光明日报

  本报讯商务部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作者: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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