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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尊重私权是法治的前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1:5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朱四倍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法院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8种财产不得查封。这将改变那种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造成了社会财富浪费的现象。(见《人民日报》11月15日)

  在民事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人格权、荣誉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其及家庭的极度贫困,威胁其生计。这不但体现了现代法的人本主义精神,有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我们这个过于强调“公益政治”的国度来说,也是对公民私权的张扬,揭示了尊重私权是法治前提的要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由于种种原因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带来了困难,站在维护公民私权的角度,我们可以说,这种现象折射了我国公民的私权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公民私权的维护还没有达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状况,是考察一个社会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主要参照系。尽管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法律仍然根源于个人权利,是权利的保证,对于那些被法律确认的权利,法律应该予以充分保护并保证其实现。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其及家庭的极度贫困,威胁其生计,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法治社会追求的是一种法治下的安全。法治下的安全首先是个人的基本安全,意味着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处于法治下的安全,才能形成法治下的秩序。

  因强制执行所造成的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乃至生计受到威胁,从本质上说,是公权力“正当”侵犯公民权利的表现,从侧面说明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从法的制定来看,首先要有内容良好的法律,从法的实施来看,这一法律又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告诉我们,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律至上观念和权利本位观念,也意味着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良法之治、善法之治就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不但是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确认,也揭示了尊重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前提和内在要求的要义。(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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