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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董事会诚信更需制度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1:07 上海证券报

    日前某公司发布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的公告,该公司2002年末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数额高达2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在签署时未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印章及公司公章形式签署,在2003年11月份的财务自查中发现上述担保事宜,再由具体责任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向与会董事们通报了违规担保的事宜。

    2002年末的巨额担保到2003年末才发现,董事长个人权力的过大及内
部监督机制的严重缺失,不能不让人感到上市公司某些内部人操纵的问题的解决是绝非靠有关部门出台一些规定所能够彻底根治的。该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未通知独立董事,显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为什么不通知独立董事?恐怕是想以"捂盖子"的方式回避独立董事监督所导致。同时这类事件也告诉我们,对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不应过分乐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只要不通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缺乏知情权也就丧失了监督权,如果独立董事的工作态度属于消极性质,不积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严格检查督促,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也就只能流于"花瓶摆设"了。

    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后对违规担保事项不进行临时和定期的公开披露,明显属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即便公司在担保期后立即解除了担保,违规的担保也未最终对公司造成损失,但如果最终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只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式的"公开谴责",那么是否会具有威慑作用?

    管理层对遏制违规担保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可能不学习该《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不进行对外披露违反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人员也不会不知道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最起码要求,因为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是每个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应该学习的基本知识,否则公司的股票为什么还来资本市场筹资?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谓任重道远,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靠舆论呼吁终究不是长远之计,且恐怕也起不到什么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有制度进行严格约束,要有专门的工作小组来督促上市公司代表控股股东的代表人对规则的守信。目前有必要提高各种违规行为的成本,在"公开谴责"的基础上,由相关联合工作小组担任召集人,征集流通股东对违规严重的董事会成员进行集体诉讼,让违规者由于违规行为面临高额诉讼赔偿的代价,才可能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上市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全体股东的财富,本来就不属于任何"内部个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棍子根本打不到痛处,只会打到国有资产及流通股东身上,起不到任何惩罚违规者的作用,最终也就无法避免市场的规则不被某些违规者无情践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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