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商务部日前作出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今年3月25日,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等地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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