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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免费“午餐”当休(法眼看热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9:54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以北京乐圣公司的卡拉OK歌厅放映毛宁的MTV,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据记者了解,北京二中院近期已受理了15起涉及卡拉OK歌厅放映的M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于此前已有唱片公司起诉歌厅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且判赔数额较高。上海娱乐行业协会、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协会、广州娱乐协会等联名上书
全国人大、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要求给予娱乐行业生存空间,上海的27家主要卡拉OK歌厅也已联名起诉海外唱片公司和国际唱片协会。这使得此案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此案的审理宣判将具有一定的广泛、深远的影响,其判决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今后卡拉OK歌厅还能否享受免费“午餐”。

  由于现实中配合卡拉OK播放的MTV种类较多,其作品性判断问题已引起知识产权学术界和业界的激烈争论。有人认为MTV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有人则认为MTV是录像制品,不应受著作权保护。当前,MTV制作者纷纷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权利,此类诉讼在全国日益增长,涉及MTV制作业、卡拉OK业这两大行业的利益格局问题,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引起学术界、业界及媒体的极大关注。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称,2004年9月6日,其在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7房间发现,乐圣公司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等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而自己作为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新时代影音公司认为乐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自己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而北京乐圣公司辩称,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不是涉案3首MTV制品的权利人,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在购买点播系统时已付费取得了内含节目的使用权,内容是销售商提供的。自己作为善意使用的第三人,对内容是否侵权没有审查义务。如果内容侵犯他人权益,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其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已合法取得使用3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案件涉及的3首MTV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不享有放映权。

  据悉,北京二中院近期受理了15起涉及卡拉OK歌厅放映的M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其中,8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被告均为从事卡拉OK业的娱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另外7起案件,原告均为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赵维端。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15起案件反映出此类案件出现一个新趋势:被告由专门从事卡拉OK业的发展到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业在内的饭店、酒店等企业。今后,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到所有的卡拉OK经营企业。

  《市场报》 (2004年11月1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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