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
“民不举官不究?父奸亲生女致其怀孕仍逍遥法外”——这是11月14日《时代商报》的一则报道的标题。
报道说,父亲在酒后将自己不满14岁的亲生女强奸致其怀孕,此事在村里乃至全镇人
人皆知,当地派出所却对这个禽兽父亲不闻不问。记者采访时,派出所一位民警却理直气壮地称:这件事他们早就听说了,可没有人来报案,没有人报案他们就没法介入这事——这叫民不举官不究。
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那个禽兽父亲的上述行为,早已经不是什么“民不举官不究”——法律上所谓“告诉才处理”的一般刑事侵害或民事纠纷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法还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者以强奸论处。可见,本应该以强奸论处的奸淫幼女,无论如何也不是什么轻微刑事侵害行为,而理应归入公诉案件之列;当地公安派出所既然“早就听说了”,就应该视同已接受报案,主动介入,查明真相,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法制秩序。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还巧言令色,实乃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即便亲父强奸自己的女儿真的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范畴,上述事件也是需要公权机关强制介入的。刑诉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检察院可以告诉,作为刑事侦察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就理应有所作为——不主动介入调查,至少应该及时向自己的上级和检察机关汇报,请求指示。
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的。而有告诉权的主体也不仅仅只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包括检察院。对强奸等刑事案件为什么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是因为它们的侵害对象已不仅限于特定的受害者个人,而已扩展到社会公共安全领域了,因此才要公诉,因此才要公共安全机关“亲自”出马。
总之,父亲奸污不满14周岁的亲生女并致其受孕,受害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没有报案,都不应该成为公权机关不闻不问的“正当”和“合法”的理由。此事暴露出来的,不仅仅是少数民警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更重要的是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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