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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警察关心强奸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郭松民

  辽宁省葫芦岛市昌龙镇最近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父亲在酒后奸淫了自己不满14岁的亲生女并致其怀孕,此事在全镇人人皆知,派出所也“早就听说了”,却对此不闻不问。并振振有辞地说:没有人来报案,这叫民不举官不究(见11月15日《时代商报》)。

  明知女方不满14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强奸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只要“听说”就应该立即介入,无须“报案”——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常识,专门吃这碗饭的警察说他不知道,就好比一位有10年驾龄的司机说他看不懂红绿灯信号一样,无论如何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在我看来,警察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说缺乏常识,不如说是缺乏责任感。他不是不知道要管,而是根本就不想管。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地方的警察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消极和处理“黄、赌、毒”之类的治安案件的积极,已经形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强烈反差。为什么会这样?奥秘在于其中的“利益驱动机制”不同:处理“黄、赌、毒”,往往可罚没、能创收,所以“处女嫖娼”、“夫妻看黄碟”之类的事件层出不穷;而刑事案件却通常只有大量耗费,却无所谓“好处”,对警方来说,也就乐得“民不举官不究”了。

  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警方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是纳税人出钱购买的公益物品,警方只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义务,并没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性提供”的权力。但“公共安全服务”和其他的社会服务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垄断性的,所以不能靠普通的市场手段来解决,而只能靠公众,也就是公共安全服务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来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也强调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但强调的往往是公众如何配合警方搞好工作,而不是对警方的监督,但许多发达国家强调的却往往是后者。美国的警察局就受到两个民间机构的专门监督:一个是职业规范办公室,它是由民间代表组成的警方内部监督机构;一个是警外监督机构即警察委员会(由市议会举荐组成)。这两个民间监督机构一般不直接参与调查工作,而是指导、监督警官的调查工作,对违纪警察提出处罚意向。这两个机构的监督之严,以至于许多警察抱怨说自己简直“就像在押犯人一样”。

  葫芦岛市昌龙镇发生的荒唐事件处理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如何避免今后继续发生警察用如此荒唐的借口,来回避自己应负责任的事件。在参与对警方监督的问题上,需要公众作为“公共安全服务消费者”权利意识的集体觉醒,任何人都不要存有“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否则我们迟早会有一天成为警察或“积极”或“消极”行为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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