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晓晴
11月15日,距《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10月18日出台已快一个月时间。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各协会及商会负责人对条例反应强烈。11月8日《天下》周刊商会版重磅推出“商会斗法”策划专题后,立即引起了各方热议。无论是商会立法还是协会条例,都关系到各商会及协会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各大企业的利益。各方
对协会条例出台及商会立法事宜反应强烈也在情理之中。本期再次推出“协会说法”专题,也是想给关心条例的各界人士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记者就条例事宜采访了有关各方人士,听到了种种不同的声音。
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由广东省人大制订《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已显得迫在眉睫。
应支持协会、商会依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协会、商会应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新机制,实现人事独立、财务独立、产权独立和业务独立的新局面。
日前,《条例》主要发起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清在接受《天下》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她们发起这个议案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由广东省人大制订《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已显得迫在眉睫。
时机已经成熟
吴清认为,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实践表明,按照国际惯例,行业协会在保护产业、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肩负着价格协调、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等重任。而广东作为目前全国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未来的几年中,与国际交往将更加密切,在这样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与企业对行业协会的依赖度将更高,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吴清说,当前出台条例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广东省行业协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数量多,行业及会员的覆盖面广,为行业协会的规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了立法的实践条件。1997年中央选取上海、温州、厦门和广州作为行业协会改革的试点,广州作为全国四个试点城市之一,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去年,广东省政府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
态度应该慎重
不过,对于条例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这一点,广东省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却表明了截然不同的态度。该负责人指出,当前出台条例的时机并不太成熟,并强调出台这个条例一定要慎重。他指出,其主要原因基本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尽完善,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它的社会影响力还不明显,功能还不完善,实力还不强,有一个不断实践、摸索、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应该说,现在出台一个条例,很难比较客观地体现协会商会的发展规律。
第二,目前的协会绝大部是“半官半民”,行政色彩比较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就目前情况看,完全脱钩也不现实,走民间化的道路还需要一个过程,要进行探索,积累经验,稳定过渡。
第三,政府出台条例,加强对协会的规范和管理,其立足点和出发点,归根结底应该是为了促进我省行业经济性组织的发展。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的《协会法》或是《商会法》还没有出台,正在调研、论证的阶段。今年6月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带领考察团到我省考察时就指出,事实上,当前我省行业经济性组织的发展处于起始阶段、初级阶段,发育不充分、发展速度不够快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规模、实力及其作用的发挥也与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符。所以,行业经济性组织的立法,要服从、服务于大发展的主题,他建议在立法的过程中,多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更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行业商会、企业家的意见。
操作尚存困难
对于条例中的有关具体条款,全国政协委员、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也表达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就条例中“一业一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关系今后如何发展时,黄宏生表示应彻底改变目前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状况。他认为,只要符合协会登记注册的法规条件要求,就应准予成立,并鼓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主设立各种协会,打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同时,应引入多元、全面、平等的竞争机制,并促使其在竞争中走向融合,发展壮大。同时,应鼓励有条件的协会实现跨行业、地域地发展,并允许我省支柱产业发展有帮助的异地品牌协会、商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规定,黄宏生认为,对于现有的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原主管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并对全省协会、商会按要求重新登记,对没有按时脱钩的,应予以注销;应支持协会、商会依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协会、商会应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新机制,实现人事独立、财务独立、产权独立和业务独立的新局面。尽快推动“二元制”管理模式向“一元制”过渡;充分发挥工商联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商联对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职能。
还有,对于行业协会的职能问题,黄宏生也表明了不同的意见。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行为机制和第三十五条则规定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段表述而言,他认为,这些地方在言辞和逻辑上的矛盾,容易引起歧义,而且给行业协会具体操作带来困难,需要斟酌。(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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