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一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和即将实施,有助于从根本上制止对劳动力的“掠夺性开发”。
今年以来,随着“民工荒”在全国的蔓延,存在已久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民工荒”的出现和蔓延,与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劳动力的“掠夺性开发”不无关系。
新华社记者在福建听到投诉,来自宁夏固原的农民工罗正军在莆田一家公司打工,每天都要在高温下工作12个小时,身体实在难以承受,干了一个月后辞去了这份工作,但老板不仅一分钱工资不给,连押在厂里的身份证也扣留不还,他只好流落街头。
非公企业职工权益屡屡受到侵犯,直接原因是一些企业主见利忘义、见利忘法,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拖欠工资、漠视劳动保护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压低成本,榨取更多利润。而不少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公平,简单地把廉价劳动力当成本地优势和“区域竞争力”。在这种思维主导下,为了“保护投资环境”,他们对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姑息纵容态度。
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早有明文规定,但多年来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以前,在找工难的压力下,一些职工只好忍气吞声。“民工荒”出现后,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出台优待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执法不力,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仍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没有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企业主没有感受到法律的震慑力,大不了就是罚点款了事,这样,侵犯职工权益的事还是不断发生。
劳动力和资本、技术一样,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对劳动力资源搞掠夺性开发,必然最终“竭泽而渔”,这样的发展模式注定不能长久。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权益,除了政府重视、社会共识外,最重要的还是严格执法。只有政府监管到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非公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才能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开来(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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