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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车损险并非“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0:21 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条款进行了一些变更,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点就是对原本不存在免赔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规定了500元的最低绝对免赔额。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完全有理由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条款,只要该项条款能够满足市场上大部分保险产品消费者
的需求,就不该动辄就给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调整行为扣上“霸王条款”的帽子。

    车险市场的变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次的调整车损险免赔额的行为,并不简单是该公司为了实现利润的需要而进行的险种内容调整,而是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正常反应。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人们越来越多,彻底打破了从前在车辆数量还很有限的条件下,一般只是专业司机驾驶汽车的情况。对于现在的中国人来说,只要考得了驾驶执照,就可以开着私家车或是单位的公车四处转了。相对于那些专业司机,这些只是经过简单培训就直接上道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大大增加,也正是这样的一种情况,使得如今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案特别是小额赔案越来越多。

    人保公司这次对于车损险最低免赔额的调整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来适应已经变化了的风险状况。对于以前的主要是由专业司机驾驶汽车的市场情况来说,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又因为发生事故的概率较低,保险公司有能力对所有保险损失包括小额损失进行理赔。而在今天非专业司机已经占据驾驶人员主流的情况下,保险事故的数量特别是小额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多,若保险公司对这些小额损失不论金额有多小都须一一赔付,势必会无谓地占用保险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导致经营费用的上涨,甚至导致保险公司付出的理赔成本要远高于赔偿金额。这种无效率的费用上涨的结果自然是保费的无谓上涨,最终负担还是要落到消费者的头上。

    因此,人保公司的这种改变符合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要求,这不仅有利于公司内部业务经营的稳定,实际上也从控制费用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从财产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本意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遭遇重大损失时在经济上陷于困境,也就是说,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超过被保险人经济承受能力的风险。具体到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当被保险车辆发生诸如全损之类的重大损失时,重置车辆的费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这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以避免被保险人陷于困境。而对于类似刮擦这样的小事故,由于损失金额通常不大,完全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消化。因此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设定一个免赔额,完整地体现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真正内涵。

    在设定了这样一个绝对免赔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为客户发生的较大事故损失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从而在保户最需要也是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时候为他们分担更多的经济损失,这才是最能够体现保险服务本质和其“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时候。

    免赔额的好处

    在财产保险中,较高的免赔额也对应着较低的保险费率,规定了免赔额的险种其费率往往要比无免赔额的费率要低很多。如这次人保财险公司公布的新版车损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费率与以前相比下降了12%左右,这对于车损险的投保人来说,无疑可以节省一笔数量可观的保费。

    不仅如此,随着绝对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更方便的利用车损险条款中规定的“无赔付优待条款”来进一步减少自己承担的保费。人保新版车损险规定:如果车主上一年度没有出险,将在下一年度享受10%的保费优惠。若5年内未曾出险,则可优惠50%的保费。这样的话,被保险人由于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损失必须自行承担,所以对于那些经常发生的小额事故被保险人将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发生较严重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才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而那些损失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其发生概率是很低的,这样被保险人很容易就能达到一年不出险,甚至五年不出险的要求,从而就可以在保险费率上获得更大程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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