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不合时宜难把握:政府采购法亟需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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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 |||||||||
见习记者卢叶北京报道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徐焕东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采购法实施已近两年,存在很多模糊和不合时宜的条款,政府采购法亟需修改,为政府采购真正实现规范运作奠定基础。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走上了“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采购”道路,政府采购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利
但是,徐焕东认为,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复杂,如涉及的利益主体有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要经历采购预算编制、调整、审批、采购方式选择、或者招标、投标、评标、结算、验收等环节,加之过去我国缺乏法制化管理经验,短时间做到尽善尽美非常困难。 徐焕东说,《政府采购法》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一是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律条文线条较粗,对于可能出现的具体或特殊的情况难以把握,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二是一些条文表述不明确和准确,也为实际操作带来了问题。如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既要是非盈利事业法人,又不能隶属行政机关,现实操作中就有些难以把握,以致现在全国各地设置多不相同;再者,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的,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因此,要想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将不合适或者相互矛盾、表述不明确不准确或者过于宽泛、实践证明难以操作或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修改,应该是非常必要的。”徐焕东说,如果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也必须更多的考虑国际一般规则,仍需要调整和修改。 对此,徐焕东认为,要使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要实现立法和执法的规范,还要把政府采购当作替社会公众负责的事来做,当作一种政府形象工程来做?要在采购中讲规则、讲诚信。 首先,法律制度本身要统一,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有太多的自主和真空区间。一些国家政府采购都施行了作业标准化制度,而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在一些方面或者无所适从,或者各行其是的现象,对于发展政府采购事业显然是不利的。其次,只有法律制度真正规范了,才能实现行为规范,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要建立这方面的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力。但从全国的情况看,特别是上级政府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力量显然显得单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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