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04年10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4]154号及2004年11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4]18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为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4.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4年 11 月 18 日起至2004年 12 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上网定价方式挂牌发售。
5.本基金的认购方式分为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6.本基金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本基金可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8.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柜台(场外)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最低认购金额由管理人制定和调整。本基金交易所(场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
9.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0.就赎回持有期的计算而言,如果该基金份额发生过跨系统转登记,则最近一个由证券结算系统跨系统转登记至注册登记系统的日期将被视为确定赎回持有期的起始日。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4年 11 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im.com)、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3.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代理办理投资者通过交易所认购本基金。
没有基金代销机构,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它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4年 11 月 18 日起至2004年 12 月 2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在发售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
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时,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认购时,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二)柜台(场外)认购
1.认购费率结构: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投资者通过柜台(场外)方式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9, 881.42×1.2%=118.58元
认购份额=(10,000.00-118.58+2)/1.00=9883.42份
3.柜台(场外)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柜台(场外)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最低认购金额由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交易所(场内)认购
1.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会员单位可参照下表设定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价单位为1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假定认购期利息为2元,
认购费用=10,000×1.00×1.2%=12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20=10,12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2/1.00=2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2=10,002份
3.交易所(场内)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本基金交易所(场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 柜台(场外)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投资者提示
1.投资者通过柜台(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深圳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可直接认购。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建议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外)认购、上市交易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4.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5.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im.com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04年11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 28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预留印签;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44654-8180-1258362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im.com。
(三)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 28日9:0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机构开户及认购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28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1)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28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下同);
填妥《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和《代理 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代理 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未在工行开立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开立该公司的基金账户,一位个人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工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28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和《代理 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代理 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 注意事项:
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未在工行开立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开立该公司的基金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工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五)交通银行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 28 日9:3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个人客户购买基金基本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可);
2)开立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2)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3)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 28日,9:30-16:00(周六、周日不发售)。
2.机构客户购买基金基本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中国结算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2)《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发放);
3)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注:有关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六)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04年 11 月 18 日至2004年 12 月28日9:3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注:券商代销网点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券商代销网点规定为准)
四 交易所(场内)开户及认购
(一)开户
1.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开放式基金,须开立中国结算深圳证券账户或A股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中国结算深圳证券账户或A股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二)认购
1.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开放式基金,须在具有代销开放式证券基金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款项。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旦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认购时须提交的材料参见各深交所核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 基金的上市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
经深交所核准后,本基金将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内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在确定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交易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交所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深交所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基金上市交易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交易委托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5.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将暂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4.深交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交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六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放在基金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成立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售。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就深交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售、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募集的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并将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汇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将以其自身固定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本基金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八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平岳
执行总裁:陈儒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王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 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6878
传真:(010)6610690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平岳
执行总裁: 陈儒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王俭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2)中国工商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 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 顾文松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地址:www.gf.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联系电话:(021)68419125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21)68562200-3019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任磊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联系电话: 0371-5585610
联系人:梁锦宝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1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电话: 010-65178899-86073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 0551-5161666
联系人:唐泳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5)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 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公司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成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电话: (0755)25938094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层
上海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11楼
负责人:吴鹏
联系电话: (021)50372668
传真: (021)50372678
经办律师:赵靖 张坚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陈玲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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