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陆昀北京报道】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强调要注重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并须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指导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可以采用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以及入股分红安置等不同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工作的具体程序。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15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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