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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兵干个体3年内免征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 10:46 北京日报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果干个体,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以在3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果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而且,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可享受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还解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指的是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另据了解,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征的税款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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