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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纸撤文引起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 16:10 经济参考报

  听信一方致使投资5亿元的项目搁浅

  这是一个占地1190多亩土地,2001年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投资6000万美元,已经投资近亿元,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油气储运码头项目;

  这是山东省能源储运的重点项目,是一个对国家、山东、青岛和投资各方都有利的好
项目;

  但是,就是这个重点项目,好项目,三年来只完成了5%,造成耕地成片荒芜,荒滩杂草丛生。特别是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青岛外经贸局)仅凭一方股东之言,置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投资者利益而不顾,贸然以“一纸撤文”将真正投资到位的股东排斥在外,不仅造成了该项目停工8个多月,也使失地农民强烈不满,国家利益受损。一纸撤文上级下级全否

  记者来到山东青岛胶南市东南丁家嘴附近海边,所见到的是近1200亩的耕地上长满了杂乱的蒿草,海边堆放的沉海巨石有序的排列着,水面已被当地渔民占用并养起了海参。这块离青岛灵山卫港湾仅1公里左右的风水宝地,就是原国家计委批准立项,被用于建设每年接卸、经营液化石油气100万吨油气储运码头的现场。

  据青岛太和油气储运公司(下称太和公司)总经理赵振学介绍,2001年12月8日,山东科达集团核心企业——广饶县科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达实业)与山东易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易通公司)签订了《青岛液化石油气码头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在青岛胶南市联合建设液化石油气储运码头,联营期限30年。

  易通公司与科达实业签订联营合同后,于2001年12月20日背着科达实业又与日本贸隆有限会社签订了合作合同,同时成立了青岛太和油气储运有限公司。

  之后,科达实业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将投资款5000万元人民币汇入青岛太和油气储运有限公司账户。当科达实业发现易通公司私下与贸隆(日本)有限会社的合同后,便及时同易通公司交涉,经多次协商,易通公司书面承认擅自同日本贸隆签订合资合同构成了对科达实业的违约,并愿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对此,贸隆(日本)有限会社也书面表示认可。

  基于易通公司的违约事实,2003年6月,各方形成了关于“合营合同出资义务转让的协议”,之后,科达实业、易通公司及转让入股的太中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重新订立了合资经营青岛太和油气储运有限公司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科达实业、易通公司、太中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后又将股份转让给贸隆(日本)有限会社)分别占合资公司40%、30%、30%的股份,并约定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合资各方出资到位,逾期一个月,视为放弃股权,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上述合同经青岛市外经贸局批准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为青岛太和颁发了批准证书,并在青岛市工商局登记备案,领取了营业执照。

  一场企业间的利益、股权之争到此基本结束了,科达实业依据新合同,派人出任了青岛太和董事长,推举了总经理,派驻了其他工作人员,又为太和公司担保借款3000万元,并立即展开一系列前期施工准备工作。不料,2004年2月18日,青岛市外经贸局根据易通公司主动反映其是国有企业,由科达实业持有青岛太和公司40%的股权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认定2003年6月由胶南市外经局股权变更的批文无效,因此做出了青外经贸资审字[2004]041决定(以下简称41号决定)。该决定不仅撤消了其下级胶南市外经局做出的批文,也撤消了其上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还撤消了企业之间的合同,将科达实业排除在合资经营公司之外,致使唯一出资到位的科达实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而使得青岛太和油气储运公司无法正常运行,一个批准投资5亿元、计划投资20多亿元的项目就此搁浅。追寻易通的“国有”之谜

  青岛外经贸局下发的【2004】041号撤销股权变更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是易通公司此时自己申报的是“国有企业”,那么,易通公司是否具有“国有”身份?同样,在此之前的2001年12月25日青岛外经贸局批准易通公司与贸隆(日本)有限会社的合资是否表明自己是国有企业?记者随之追寻下去……

  据易通公司负责人说:易通公司的两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易通是国有企业没有任何疑问。

  记者从易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上了解到:易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996年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上明确写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柳红旗;注册两个股东为:山东双向文字无线通讯开发中心,出资950万元,法人代表柳红旗;另一股东为山东供水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出资50万元。两家企业的企业类型都写明“国有企业”。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控股易通公司的最大股东山东双向文字无线通讯开发中心及新成立的易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同为“柳红旗”。尤为让人搞不清楚的是,在两家出资企业的年报表中,都没有易通公司。1996年始,易通公司成立至今,山东双向文字无线通讯开发中心的对外投资收支中,一直没有易通公司。另外,山东供水集团对外投资情况表表明,自1996年至2002年,对外投资的对象始终只有山东省城建设计院,也没有易通公司,这是他们统计工作的疏漏还是没有向易通实际出资,记者没有再调查下去。

  另据了解,山东双向文字无线通讯开发中心的控股公司为北京中力英大百科电子出版开发中心,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该公司已于1997年9月因1996年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北京朝阳区工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山东省国资委一位官员表示,山东国资委监管的400多家国有企业中没有易通公司和双向公司,这一点也得到了现在易通负责人的确认。

  “从当时注册到现在,易通公司从来没向我们说他们是国有企业。”胶南市外经局一位一直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官员表示,她“不清楚”青岛外经局认定其为国有企业的根据。

  非常遗憾的是,当记者到青岛外经贸局采访时,该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一直“工作忙”而没接待记者,特别令人费解的是,当记者留下书面采访内容请求该局回答有关问题时,一直未予理睬。法律专家如是说

  青岛外经贸局下发的41号决定是否合法?记者为此采访法学界的有关专家:

  行政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认为,青岛市外经贸局下发的41号文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易通公司提出撤销行政批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而不能凭易通公司一方之言就不公开地擅作决定。另外,青岛市外经贸局在决定中还剥夺了科达实业行政复议的权利。

  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决定超越职权。青岛市外经局无权撤销有青岛市人民政府盖章的批准证书,也无权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撤销,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都无权撤销。

  法学专家认为,判断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国有企业,要看其资产是否由国资所有者实际出资。对此,只有由法院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其他部门无权认定。

  作者::徐殿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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