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径大大拓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意见》明确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过去,各地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这就带来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一般来讲,
地块的变化很大,今天种稻,可能明天就改成园地,因此很难确定年产值。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意见》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意见》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农户可以征地补偿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关于征地工作程序,《意见》明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作者:王一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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