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几点认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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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9:30 上海证券报 | |||||||||
    2004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问答》),该项新的规定发布后,有关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话题,再次引起了业内相关人士的关注和议论。为此,笔者就非经常性损益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与大家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
    毋庸置疑,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引入,至少起到了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效地杜绝了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倾向,鼓励上市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主营业务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上,促使上市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二是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但是,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识,目前在舆论上仍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以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据对2004年8月30日止已在沪深两市披露半年报的1373家公司的统计,有821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收益42.83亿元,占该类公司净利润总和的8.81%,有532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损失46.25亿元,占该类公司净利润总和的-12.02%,20家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0,以上数据不仅说明了非经常性损益存在的客观性,同时也说明了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总体影响不大。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中国证监会出台有关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此。因此,公司经营者应充分站在股东利益的角度,理直气壮地认真做好工作,尽可能地组织好非经常性收益,减少非经常性损失。     应该说,《新问答》较之以前的相关规定概念清晰,操作性强。但笔者同时以为,新规定在某些内容上存在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化的倾向。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政府性补贴。《新问答》规定,各种形式的政府性补贴一概列为非经常损益。而实际当中,有些政府性补贴,是政府给予企业因生产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劳务而给予的价格补偿,这部分补贴收入因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存在,因此实质上是对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价格补偿,它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如把该类性质的补贴收入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有悖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还有些政府补贴是因企业以一定的、可量化的经济代价而发生的,如2003年度政府给予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款。但是,按照《新问答》,企业取得的该项贴息款列入非经常性损益,而向银行支付的质押贷款利息则作为经常性损益,收入与支出的处理方法缺乏配比性,规定不尽合理。     二是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对于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新问答》要求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这使得计提减值准备是经常性损益,而转回则成了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处理上不一致,自相矛盾,客观上起到了引导企业少提甚至不提减值准备的作用,不利于企业客观地运用谨慎性原则,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三是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指标的计算。《新问答》与相关的制度规定没有很好衔接,具体体现在对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上。     按照《新问答》规定: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公式分子中的净利润应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但对公式分母中净资产中包含的当年度已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没有要求扣除,导致分子、分母所包含的经济内含不一致,其结果是当非经常性损益为收益时,净资产收益率被低估,反之,当非经常损益为损失时,净资产收益率则被高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制度建设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所谈及的几点看法,仅是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作的一些理性分析,旨在与国内同仁和有关人士共同进行商榷,达成共识,促进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制度规定日臻完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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