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布了对辽宁证券个人债权进行收购的公告。此举表明对辽宁证券的托管已正式进入债务清偿阶段,标志着国家对风险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的正式启动。
日前,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市场予以了极大的关注。
具体到辽宁证券,其个人债权中既包括因辽宁证券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也包括辽宁证券因违规拆入资金、高息揽存、违规发行债权凭证等违规业务而形成的个人债权。根据辽宁证券目前的资产状况,投资者如果参与该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肯定要承担极大的损失。
根据信达公司的收购公告,对居民个人持有的辽宁证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未到期的)、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辽宁证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辽宁证券挪用而形成的个人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界,同一个人债权本金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本金金额的九折收购。
虽然在辽宁证券个人债权收购中,国家为个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但《收购意见》以及信达收购公告传递出了两个重要信息,值得投资者特别关注:一是部分投资者仍要为此付出一部分代价。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权人累计的债权本金在10万元以上,对超出的那部分债权,投资人自己要“买单”10%。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风险提示,其目的在于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出现此类情况,风险要自担。
二是国家不可能永远为破产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者自觉、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买单”。2004年9月30日是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发生的债权,国家按《收购意见》规定的份额“买单”,以后发生的债权则应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由投资人自担风险。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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