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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首先要反行政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3:1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邓聿文

  据报道,商务部日前已完成《反垄断法》送审稿。虽然《反垄断法》出台的具体时间还未确定,但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同时集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的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所谓垄断,就其法律意义上说,指的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者的状态或行为。换言之,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或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或利用特许经营权,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垄断市场或价格,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是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最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基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根本的一个区别就是竞争。竞争是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反垄断能让竞争更自由,让竞争更充分,推动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改善服务质量和管理经营方法,从而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垄断,也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反映最坏的垄断;二是行业垄断,这是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是经济性垄断,是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问题在于,中国的垄断,一般并不是企业通过竞争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其背后“看得见的手”所操控,因此,在我国,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无论是过去搞的彩电行业的价格联盟、中国民航的行业自律还是现在屡禁不止的限制外部竞争的地方保护行为,都是中国市场垄断现象的冰山一角,在它的背后,都有一只政府的手在起作用。这只“手”就是行政垄断。

  管制经济学家指出,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的共同点是运用自己的特权,在市场入口处设置超经济壁垒,阻止后续厂商的进入。这两种垄断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首先在于产品和服务的质次价高;其次是易于滋生腐败行为,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第三,当既无竞争对手,又可坐享垄断利益时,这些行业中一定难有创新动力。说到底,就是以单向支配的特权去剥夺社会的自由选择权。

  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最需要反对的是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应把反行政垄断作为首要任务。至于行业垄断,如果背后是以行政力量和手段为支撑,也要打破。而对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在目前面临跨国公司的进逼以及自身力量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我们不仅不应该反对,还要让其在自由竞争中壮大起来。

  后一点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也体现出来了。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微软案就是一个例子。

  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目前已具备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不过,就中国当下的状况而言,打破行政垄断的有效办法是“综合治理”:首先要鼓励行业现有企业适度竞争;其次,目前而言,特别需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这是打破行政垄断的有效方式之一;再次,对国有企业来说,在适时运用有关法律进行规范的同时,还应使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明晰产权;最后,大力削减政府的审批权限。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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