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上海市政府日前就发生在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作出新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和劳动争议仲裁一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因此形成“一裁二审终局”的模式。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周茂生介绍,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处理发生在事业单位中的人事纠纷的主渠道,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没有与司法接轨,导致大量
争议不能得到最终的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于去年8月下发规定明确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人事争议,上海市政府据此出台了新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确保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上海市政府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除了国有事业单位之外,上海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现有的人事争议仲裁机制中,规定这些单位如与其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也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如对仲裁结果不服,一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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